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索引號
01108078X-2013/04805
文件類型
十政發(fā)
發(fā)文單位
市政府辦
發(fā)文字號
十政發(fā)〔2013〕30號
發(fā)布日期
2013年08月07日 00:00:00
效力狀態(tài)
有效
主題分類
其他

十政發(fā)〔201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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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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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2〕45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發(fā)〔2013〕18號),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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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總體要求,把握基本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可持續(xù)、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堅持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tài)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法規(guī)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guī)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zhí)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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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工作機制,推進規(guī)范管理

(一)建立數據信息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市、縣級民政部門分別成立核對中心,落實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建立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的核對平臺。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yè)、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市、縣級民政部門負責開發(fā)建設聯系本級相關單位的數據信息核對平臺以及查詢或交換接口,制定具體的信息核對和查詢辦法。同時,市民政局負責跨縣(市、區(qū))的信息查詢工作;縣級民政部門做好申請人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具體工作,并及時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二)健全保障標準調整機制。

結合本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綜合使用統計、監(jiān)測和調查數據,按消費支出比例法,科學制定和調整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城市低保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30%左右確定,農村低保標準按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5%左右確定。同時,按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同步調整和公布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高于最低工資的一半。健全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當居民消費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年度預期調控目標時,及時啟動聯動機制,發(fā)放物價臨時補貼,確保低保對象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生活水平。

(三)完善救助對象認定機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要按照《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實施辦法(試行)》(鄂民政規(guī)〔2013〕1號)要求,明確救助對象認證條件和資格,完善認證機制和程序,強化審核審批,確保對象準確。各地可結合實際,明確核算和評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財產的具體辦法。

(四)健全低保工作監(jiān)督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fā)生。各地要建立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對備案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充分發(fā)揮輿論監(jiān)督作用,及時查處媒體發(fā)現揭露的問題,并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jiān)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通過完善政策給予支持。

(五)建立相關制度銜接機制。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yè)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fā)銜接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yè)扶持力度,鼓勵積極就業(y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鼓勵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yè)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六)規(guī)范審核審批程序。

規(guī)范申請程序。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提供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委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要如實聲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受理的基本條件、時限和地點等,以方便群眾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

規(guī)范審核程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不得全權委托村(居)委會。要在村(居)委會的協助下,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以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規(guī)范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申請,要重新核定家庭經濟狀況。各地要結合實際,規(guī)范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的方式、程序、內容和辦法。

規(guī)范審批程序??h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審批前要全面審查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嚴禁不經調查、評議、公示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農村低保對象一般每半年集中審批一次;少數特殊新增對象可按季臨時審批。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要在作出審批決定后3日內,通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規(guī)范公示程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并確保公示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縣民政部門應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長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建立健全異議復核制度。

規(guī)范發(fā)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推行按月社會化發(fā)放,并于每月10日前將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銀行等代理金融機構要提供無償優(yōu)質服務。

(七)加強分類動態(tài)管理。

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根據上報的核查結果進行動態(tài)管理??h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低保對象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不同情況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管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定期對低保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情況及時報請縣級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fā)、減發(fā)或增發(fā)手續(xù),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tài)管理目標。對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復核一次;對家庭經濟狀況和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wěn)定的低保家庭,應每半年復核一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復核。

(八)強化投訴舉報核查。

各地要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公開監(jiān)督咨詢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審批工作的監(jiān)督、投訴和舉報。對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最低生活保障來信來訪工作,落實專人負責、首問負責等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復查請求的,原信訪事項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提出復核請求的,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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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管理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

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成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建立健全相應的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按規(guī)定足額落實配套資金和工作經費;編制部門要為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配備必要的人員編制;人社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勞動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統計、物價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等工作;新聞媒體要發(fā)揮輿論引導作用,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wěn)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加強能力建設,強化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低保經辦機構建設,按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城鄉(xiāng)低保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各縣市區(qū)要設立社會救助服務大廳,為本行政區(qū)域內城鄉(xiāng)低保及相關社會救助工作提供便民服務;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實加強民政辦公室等基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并在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社會救助一站式服務窗口;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專人,配合開展入戶核查、民主評議等相關工作。要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yè)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和完善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建設。同時,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力度。要嚴格按照鄂政發(fā)〔2004〕37號文件和鄂政發(fā)〔2007〕41號文件規(guī)定,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基層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qū),縣級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

(三)落實管理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qū)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市民政局要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考核評價工作。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fā)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地方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的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

2013年8月7日

責任編輯: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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